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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工业“转方式、调结构​”加快产业发展提升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发〔2010〕59号 成文日期: 2010-08-11
发布日期: 2010-08-12 效力状态: 已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工业“转方式、调结构”加快产业发展提升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10〕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工业转方式调结构加快产业发展提升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沂水县工业转方式调结构加快产业发展提升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省市“转方式、调结构”一系列战略部署,加快我县工业发展提升步伐,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研究决定设立沂水县工业“转方式、调结构”加快产业发展提升专项基金。为加强该项基金的管理,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二条 专项基金自2010年起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产业发展提升工作,其中奖励资金1000万元,扶持资金1000万元,“过桥资金”1000万元。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用于兑现《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沂政发〔2010〕8号)规定的各项奖励项目。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在产业提升过程中具有全局性、引领性、示范性、突破性作用的项目。

第五条 “过桥资金”用于解决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在产业发展提升过程中遇到的暂时资金困难。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符合《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沂政发〔2010〕8号)规定范围的企业和项目。

第七条 需要支持的产业提升项目:

1、产业提升过程中带有全局性、需要重点突破的关键环节。

2、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3、在产业发展提升过程中具有领军地位的龙头骨干企业需要支持的项目。

4、在“转方式、调结构”过程中,整合经济资源、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的重点项目。

5、其它认为需要支持的重点产业提升项目。

第八条 企业在提升过程中遇到的短暂资金周转困难,如企业上市、重大技术改造、“退二进三”、还贷周转等。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九条 对《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各类奖项,由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和初步认定,并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对需要产业提升发展基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先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产业发展提升基金申报表》,并报相应产业提升办公室,由各产业提升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县经信局和财政局,县经信局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县政府审批。项目评审主要考虑企业项目的技术含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能力以及企业资金筹集情况。

第十一条 对需要短期周转金(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先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经信局、产业提升办公室等部门对该企业的产业前景、经营情况、资金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考察、论证和评审,并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结果,县财政局会同经信局研究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县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方案拨付资金。


第五章 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 基金下达后,企业要单独设帐、专款专用,县财政、经信等部门要会同金融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确保基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和基金性质使用基金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收回基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使用基金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过桥资金”应遵循“总额控制、部门审核、政府批准、用途正确、规避风险、按期归还”的使用原则,切实发挥“过桥资金”的救急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经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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