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县政府对2015年12月20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96件、废止的103件、拟修订的7件。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2012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各起草部门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要求,已在县政府法制办申请登记、编号,并设定了有效期;2012年1月1日之后制定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有效期届满的,重新登记编号公布,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自行废止。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各实施部门负责做好废止文件的解释、衔接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及县直相关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进行公示。
三、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订完善后重新发布。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一律停止执行。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原发布的文件自2016年8月1日起自行失效。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