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10〕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县城市化进程,合理布局城市用地功能,推动企业发展、产业提升,根据《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沂政发〔2010〕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搬迁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三条 因影响城市环保、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需要搬迁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四条 因企业发展提升需要搬迁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五条 退城进园企业新上项目需符合县经济开发区入园条件的要求。
第三章 审批和实施
第六条 企业向县经信局提出退城进园申请,并制定退城进园方案。方案应具备下列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占地面积、职工情况、退出地块有关房地产权属证明等
2、进入工业项目区新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产品、设备及工艺情况、能耗情况、投资规模及效益情况、资金筹措渠道、实施节点计划等。
第七条 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财政、国土、环保、节能办、规划等有关部门对企业退城进园方案进行初审,对符合退城进园条件的企业由县经信局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实施退城进园的工业企业,统一按以下规范程序操作:
1、县国土部门与相关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依法出让。
2、企业必须严格按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实施退城进园,加快推进入园项目建设,实施中需变更方案必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符合退城进园条件的企业,原使用土地依法变更为商住用地,政府土地纯收益的80%返还原企业,用于企业搬迁。企业入园项目按期投产的,给予政府土地纯收益10%的奖励。为支持企业融资,对实施分期搬迁的退城进园企业,可预先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
第十条 对实施退城进园的企业,在同等评价条件下,根据项目建设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绩考办、经济开发区、经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验收,对入园项目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实施进度等方面未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将相应扣减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使用退城进园扶持资金解决企业遗留问题的,由县财政设立专户,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城区规划范围内规模以下企业或因淘汰落后关停的企业,按照《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沂政发〔2007〕52号)、《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沂政发〔2008〕24号)、《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补充规定》(沂政发〔2009〕26号)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后,新上项目以各种形式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不享受退城进园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