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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领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09〕48号 成文日期: 2009-04-16
发布日期: 2009-04-16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领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9〕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领办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沂水县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领办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更好地为企业、投资者和公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领办组织及职责

县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作为项目审批手续的领办服务机构,负责项目领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有关事宜。其主要职责:一是协助服务对象准备项目审批所需的有关材料,领办相关投资审批手续;二是组织协调相关审批窗口和中介服务机构为领办项目提供审批服务;三是对领办项目审批服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领办人员组成及要求

领办人员由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专职领办工作人员和各相关窗口部门分管领导及窗口负责人组成。领办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待人热情;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各部门审批流程,业务过硬,同时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一切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三、领办内容

凡沂水县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县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它各类投资较大的项目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过程中均可申请领办服务;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领办机构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一)企业注册类。投资主体确立阶段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二)建设工程类。投资项目报建阶段的用地规划、环评、项目立项、建设规划、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四、领办程序

(一)实行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负责制。首先接受咨询或受理申办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要热情、负责地给予申请人或咨询人必要的指引、答复等服务,能当场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将其介绍到相关窗口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或拒绝。各相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申请人的咨询或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所办理事项需提报的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等相关内容。

(二)申请领办。投资者向县政府政务大厅领办服务机构提出领办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明确领办事项内容,填写《项目领

办登记表》。投资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及填写的有关表格必须真实、合法、齐备、有效。

(三)组织领办。投资项目在审批手续领办过程中遵循“无偿领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领办工作人

员收到投资者的领办申请后,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细致、周到的咨询服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办事项,领办工作人员要立即实施领办;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办事项,领办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投资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投资者补正材料后立即实施领办;对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申请领办项目,领办工作人员要向投资者说明不予受理领办的理由,并为投资者在我县境内投资其它项目提出建议。

(四)分类办理。领办工作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要根据审批项目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办理方式:

1、凡能在窗口现场办理的一律现场办理;

2、不能现场办理的事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沂水县政务大厅窗口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规程》有关实施细则在承诺时限内优先办理;需采取现场踏勘、专家会审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要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3、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相关窗口工作人员要协调跟踪办理,在审批过程中指导投资者熟悉该事项审批流程和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协助投资者向上级审批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做好与上级审批部门的沟通工作并及时与领办工作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对接。

4、对于县重点招商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由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召集有关窗口负责人召开协调调度会议,听取项目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以及在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会部门要有明确办理意见,无故缺席会议的,实行“缺席默认”。协调会按照“联合办公,充分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策”原则处理审批事项。各相关窗口在办理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问题,由领办机构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县政府研究解决。

(五)领办中止。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可以中止或终结领办程序:

1、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2、不按期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3、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的;

4、不配合政务大厅办理领办事项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或者终结的其它情形。

五、责任追究

为保证审批手续领办过程的透明、高效,县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对各窗口受理的申办事项的审批服务行为进行全程、实时监督,并依据有关规定对部门的审批授权、审批效能、审批流程、审批收费、审批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部门年度行风评议挂钩。对在领办过程中出现不配合领办工作、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过错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或领办人员及窗口工作人员在项目领办或审批过程中存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影响项目进度甚至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落地推进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照《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沂水县投资项目领办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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