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3〕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
县政府同意《沂水县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八日
沂水县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扶持和培植力度,充分调动企业扩大出口创汇的积极性,推动全县对外经贸工作实现新的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取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出口创汇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年内报关出口创汇额比上年增长部分,除享受国家、省、市贴息政策外,县里按1美元给予贴息0.04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企业出口数额以海关通报数据为准,低于海关通报数据的,以企业实际申报数据为准。
三、考核奖励办法
出口企业将年度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和报关单送县对外经贸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贴息。
四、资金来源
出口商品贴息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办法由县对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