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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03〕81号 成文日期: 2003-06-18
发布日期: 2003-06-19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3〕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

县政府同意《沂水县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八日


沂水县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扶持和培植力度,充分调动企业扩大出口创汇的积极性,推动全县对外经贸工作实现新的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取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出口创汇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年内报关出口创汇额比上年增长部分,除享受国家、省、市贴息政策外,县里按1美元给予贴息0.04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企业出口数额以海关通报数据为准,低于海关通报数据的,以企业实际申报数据为准。

三、考核奖励办法

出口企业将年度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和报关单送县对外经贸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贴息。

四、资金来源

出口商品贴息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办法由县对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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