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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优待老年人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发〔2003〕20号 成文日期: 2003-03-20
发布日期: 2003-03-21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优待老年人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03〕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优待老年人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沂水县优待老年人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敬老养老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营造善待老年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三条 凡涉及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凭证优惠”及“老年人免费”的明显标志。

第四条 凡达到6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免征新增农业税及附加;70岁以上老年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70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村委会核实后,报有关部门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五条 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应设置老年门诊、老年人家庭病床。对城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和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到医院看病凭优待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六条 老年人进入公园凭优待证免购门票。各旅游景点、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第七条 汽车站、火车站的候车室要设置老年人候车区和专用坐椅,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坐席。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上下车。65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坐城区内公交车,实行半价优惠,70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

第八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第九条 商业、饮食、卫生等服务性行业都要开通老年人热线,提供上门服务。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老年优待政策。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涉老案件应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获得司法救助。经乡镇以上老龄部门证明,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老年人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第十一条 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应向老年人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对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70岁以上老年人法律服务费应实行半价优惠。公证机关在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对70岁以上老年人应减半收取公证费,对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应免收公证费。

第十二条 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20元的长寿补贴金;对9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给120元的生活补贴金。资金由县财政负担。每年由县老龄委办公室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和9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审核。县、乡(镇)卫生行政和老龄工作部门,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90岁以上老年人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查体。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当享受的各项优待。

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由县老龄委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县老龄委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的换发工作,对收取的工本费,要严格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在换发过程中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可在上述优待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增加优待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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