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报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报审核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四日
沂水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报审核工作规定
为切实做好我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凡沂水县行政区域内、月人均收入低于120元的非农业户口家庭,及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人员组成的合法家庭成员中有一半以上成员属非农业户口的,均在保障范围。具体保障对象为: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鳏寡孤独家庭。
2、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长期重病号家庭。
3、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庭。
4、丧偶后赡养、抚养负担较重的家庭。
5、失业后无再就业能力的老职工困难家庭。
(二)下列家庭不列入保障范围:
1、月人均收入超过120元的;
2、个体私营工商业主;
3、《城市困难居民家庭生活状况入户调查表》填列不全或不如实提供收入的;
4、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人员组成的合法家庭中非农业户口成员达不到一半以上的;
5、有一定存款的或财产明显高于一般家庭,即家庭中有私人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电脑、空调、摄相机、移动电话之一的。(三)家庭收入系指: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孳息;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补助金。
二、报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须由户主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村委、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将家庭收入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入户调查核实。由申请户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逐户调查核实,并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表样附后)。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三)申报。
1、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无疑义后,申请户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报县民政部门按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签署申报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式两份)一并报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①申请户书面申请。
②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均需提供由所在单位(村委、居委)或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③家庭户籍证明。④夫妇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⑤夫妇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⑥审批表。
2、申报时间:
每季度末月份申报一次。
(四)审批。
由县民政、财政、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以系统或乡镇为单位进行抽查核实。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所报材料退回其主管部门或乡镇。
三、资金发放
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人头将低保资金核拨到县民政局低保专户,然后由县民政局分口核拨到系统(部门)、乡镇,最后由系统(部门)、乡镇具体发放。发放资金要及时快捷、专款专用,确保低保金真正用到低保对象身上。
四、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提供,按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会、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物价、人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各系统(部门)、乡镇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名分管同志和一名工作人员靠上,具体负责城市低保的调查、核实、申报、档案管理、资金发放等各项工作。同时,县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负有低保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责任,对各系统(部门)、乡镇低保资金政策落实、管理发放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审计。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或符合退保条件不及时申报办理退保手续的,一经发现,追回其冒领的低保资金;情节恶劣的,处以冒领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通报全县并从严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为强化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民政局、财政局分别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2269716 223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