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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农村特困户救助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03〕151号 成文日期: 2003-12-26
发布日期: 2003-12-27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农村特困户救助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3〕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农村特困户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沂水县农村特困户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特困户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度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近期靠自身能力难以脱困的家庭。凡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中的特困户,其生活救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特困户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为目的,实行政府给予必要救助和依靠集体、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帮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农村特困户,一般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的标准实行救助。救助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的农村特困户救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特困户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农村特困户所需经费,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承担,其比例为5:5。每年年底前,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纳入民政事业费专户并及时拨付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 民政部门适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农村特困户救助金使用情况,编制年终决算,并依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农村特困户申请救助,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应写清家庭每位成员的有关情况和困难原因等。经村委会研究并张榜公布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并及时填写《农村特困户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县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通过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户予以审批,并及时下发《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请并被批准的特困户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农村特困户救助金的发放,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将县里安排的救助金拨到乡镇民政专户,乡镇按比例配套救助金,按季度及时足额发放到特困户手中,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乡民政部门对享受救助的特困户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进行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救助资格。

第十条 救助对象中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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