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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动物防疫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03〕123号 成文日期: 2003-10-24
发布日期: 2003-10-25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动物防疫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3〕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水县动物防疫经费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沂水县动物防疫经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动物防疫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动物防疫经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强制免疫经费

《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强制计划免疫是政府行为和各级政府的一项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按比例分别承担。我县每年按照春秋两季进行牲畜口蹄疫强制免疫,具体为:生猪60万头,每头免疫费用为1.5元;羊50万只,每只免疫费用为1.5元;牛9万头,每头免疫费用为3元;三大畜种每年共需免疫费用192万元。按省财政厅、省畜牧办鲁财农〔2002〕25号文件规定,以上计划免疫经费,市以上财政负担75%,其余25%由县级财政负担15%,乡级财政负担10%。

二、畜禽社会防疫

畜禽社会防疫每年按照春秋两季进行,我县需要免疫:生猪60万头,每头免疫费用为1元;鸡2300万只,每只免疫费用为0.005元;兔420万只,每只免疫费用为0.06元。以上共需免疫费用96.7万元,由县畜牧服务中心负责自筹自购。

三、牲畜扑杀经费

国家对染疫牲畜强制扑杀,给予适当补助。

(一)牲畜扑杀经费实行财政补贴与群众负担相结合的办法,各级财政承担80%,饲养户承担20%。除中央财政承担40%外,其余40%由省、市、县按照1:1:1的比例承担。规模饲养场[标准:饲养或年出栏牲畜1000头(只)以上,或饲养奶牛5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100头以上]扑杀经费中央财政承

担30%,养殖单位承担40%,其余30%由省、市、县三级按照1:1:1的比例分别承担。具体补助标准为:猪600元/头、羊300元/只、牛1500元/头、奶牛5000元/头。县级承担扑杀经费按年平均数额列同级财政预算,纳入动物疫病防治紧急预案备用。

(二)扑杀经费的补助对象为经过免疫,且在免疫有效期内因发病而扑杀的疫畜。未经免疫、没有免疫标识的疫畜强制扑杀后一律不予补偿。

四、动物防疫经费的管理

(一)动物防疫经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各乡镇在严格按照预算控制经费支出的同时,必须确保防疫密度和质量,最大限度减少染疫扑杀数量。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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