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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发〔2001〕14号 成文日期: 2001-03-22
发布日期: 2001-03-23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0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沂水县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沂水县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推进会计管理体制改革,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和乡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直由县财政部门成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乡镇在乡镇财政所成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第四条 对不适于到集中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其具体核算形式。但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将会计核算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查后,进行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济服务实体的会计核算,根据其经营方式等实际情况,由主管单位提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其会计核算管理形式或者批准成立行业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对部分经营服务性国有事业单位,按照沂政发[1998]102 号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派驻会计主管人员。

第五条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所有经济业务事项,均纳入集中核算范围。


第二章 理财机制


第六条 实行集中核算以后,财政预算管理机制不变。各单位仍按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编报年度收支计划,组织预算执行,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

第七条 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单位财务管理机制不变。各单位要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继续实行民主理财、集体研究和单位负责人签批责任管理制度,在资金预算和规定权限内,统筹安排支出,合理使用资金。

第八条 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单位统计职能不变。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根据集中核算中心提供的资料编报相关的统计报告。

第九条 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单位会计责任不变。单位负责人仍要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履行《会计法》规定的职责,承担《会计法》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实行集中核算以后,资金性质不变。单位资金、债权债务等,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但为加强单位负债管理,应当严格遵守负债管理制度。


第三章 帐务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账簿设置。由集中核算中心统一设置总账账簿,进行总分类核算和相关明细分类核算;单位不再单独设置总帐,但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要求和本单位工作需要设置相关的明细分类帐或备查帐。

第十二条 银行帐户管理。由集中核算中心统一在银行开立银行帐户,单位在银行的帐户一律撤消;集中核算中心和单位应通过会计算和查询单位的资金结存数、支出预算指标结余数。

第十三条 备用金管理。集中核算中心对所辖单位会计实行备用金制度。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等财产管理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价值应与集中核算中心核对一致。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由集中核算中心生成的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由集中核算中心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各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妥善保管;以前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原规定保管。


第四章 主要业务


第十六条 统一发放工资。严格执行《沂水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办法》。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认真执行《沂水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属集中采购品品目的,必须由政府采购机构集中办理;属非集中采购的必须附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审批单,或者到财政部门批准的定点单位采购。

第十八条 其他费用。基本建设以及会议招待费、电话费、印刷费、车辆维修费等,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审时要附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项经费或一般经费审查表。

第十九条 超过备用金数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在单位支出预算以内的,可单独申请。

第二十条 各项收费、资金的上缴。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运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计人员将会计事项作如下处理后,按规定定期将单据报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

1、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2、对会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3、按规定权限,由单位有关责任人对单据进行签批;

4、按规定对会计事项进行分类;

5、按要求对单据进行粘贴、整理;

6、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对单位会计报来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

1、审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2、审查政府采购等有关制度执行情况;

3、审查会计凭证的合法性、真性、完整性、规范性;

4、指导单位会计编制“记帐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单位会计持财政部门相关科室审定的单据,报县财政局预算科复核鉴证后,到集中核算中心报销。

1、预算科对审定的单据进行复核并鉴证;

2、集中核算中心按照最后确认的单据报销相关支出、拨补备用金;

3、集中核算中心根据原始凭证、记帐通知单等编制记帐凭证,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单位会计根据“记帐通知单”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集中核算中心应按月向所辖单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并按月与单位搞好对帐工作;单位需用有关会计资料时,集中核算中心必须及时、无条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单位的相关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审查、询问、要求补充,对有问题的单据没收、拒绝报销,以及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揭发、检举。

第二十七条 集中核算中心应按规定对单位财务进行公开,并建立正常的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发生经济纠纷、应强行从单位经费中扣缴的,集中核算中心应按法律规定予以配合;违反财经纪律、被财政、审计、纪监等部门处以罚款的,集中核算中心应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集中核算中心应按规定对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保密。

第三十条 建立举报制度,加大对违规违纪事项的查处力度。对违反集中核算制度的,按《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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