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残疾人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00〕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沂水县残疾人优惠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沂水县残疾人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临沂地区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和扶助的若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证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须经县残疾人鉴定小组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评定等级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可持《残疾人证》和营业执照到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办理《优惠证书》。残疾人持《优惠证书》可享受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优惠证书》由县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县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发,每年审验一次。
第四条 凡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儿麻矫治手术的患者和实施言语训练的聋儿、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其医疗费或学习费用由县乡适当予以补助。
第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保障特殊教育经费。为保证对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学前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应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减免学杂费。
第六条 人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仲等专业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残疾人考生入学,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第七条 不断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因地因人制宜、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人的劳动技能。
第八条 积极鼓励、帮助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对国家分配的残疾人毕业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必须按国家规定1.5%的比例安置残人实现就不能安置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残疾人联合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
第十条 在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下岗分流中、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重视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合理分配其工作岗位和劳动定额。
第十一条 鼓励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劳服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工商、税务、土地、电力、劳动、民政、残联等部门要为福利企业、劳企业发展搞好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残疾人实现自主就业。对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和其生产经营项目的残疾人,要在科技、信息、资金、场所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部门应优先给予核发营业执照, 并适当减免管理费;银行应按规定优先给予贷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医、县、乡(镇)医院、卫生所要优先予以诊治,对特困残疾人户要适当减免床位费、护理费和手术费等治疗费用。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县城城区公共交通工具;对探亲、入学、治病的各类残疾人、在本县范围内凭《残疾人证》,公交部门应减免50%的车费、并准予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盲人读物免费寄递。
第十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家庭电话、有线电视、自来水、暖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予减免20%的初装费、安装费、暖气建设集资费等。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告诉、申诉和申请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残疾人义务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对因公致残和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或在全国性和世界级艺术、体育比赛中获得奖牌的残疾人,本人或配偶、子女是农业户口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符合条件的,言县政府安排专项指标,必安部门给予办理农转非落户手续装并免收城市增容费。有劳动能力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 农村残疾人同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具有以下残疾的残疾人免除“三提五统”单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及其他社会负担:(1)视力残疾: 一级盲、二级盲、一级低视力;(2)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3)智力残疾:重度一级、重度二级、中度三级;(4)精神残疾: 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2、具有以下残疾的残疾人减免50%的“三提五统”、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及其他社会负担:(1)视力残疾:二级低视力;(2)肢体残疾:轻度三级;(3)智力残疾:轻度四级。(4)精神残疾:轻度三级。(5)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6)言语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二十条 县、乡(镇)在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世界残疾人旧“贷、全国助残日”,在机关、团体大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和社会福利企业、劳服企业工作的残疾人放假一天,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县的残疾人来此投亲或经商,已在本县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临时居住证的,经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备案后,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所有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沂水县人民政府《转发 (临沂地区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和扶助的若干办法》的通知》(沂政发(1994)12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