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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1999〕79号 成文日期: 1999-06-15
发布日期: 1999-06-15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1999〕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人才市场的有序运行,现将《沂水县人才市场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沂水县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落实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个人择业和单位用人自主权,搞活人才市场,促进人才交流,发展社会生产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沂水县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人才市场)隶属于沂水县人事局,由沂水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办。

第三条 人才市场的主要功能,是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运用市场机制,沟通人才信息,调剂人才余缺,通过供需见面,平等竞争,双向选择,达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条 人才市场的服务宗旨是开发人才资源,搞活人才流动,优化人才结构,使各类人才更妨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人才市场的服务范围:1、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2、收集、整理、储存、发布人才供求信息;3、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4、推荐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5、组织人才招聘并提供洽谈场地及服务;6、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7、开展人才素质测评;8、组织与人才交流有关的各类培训;9、对经大才市场中介发生的大才流动争议,协助办理有关申请协调、仲裁的手续;10、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人才市场的服务对象:1、县乡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沂水单位,在沂水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三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2、拟应聘到上述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停薪留职、辞职、解聘、辞退、除名及其他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离退休人员,自愿进入人才市场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进入人才市场的各类人员,须提交下列有效身份证明:1、在职人员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工作证;聘用制人员提交聘用合同及聘书;2、大中专毕业生提交本人毕业证和学校推荐信;3、停薪留职、辞职、辞退人员,分别提交《停薪留职审批表》、《辞职证明》、《辞退通知书》;4、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书及专业技术证书;5、其他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第八条 凡进入人才市场人员,均由人才市场发给《人才流动登记证》。个人可凭此登记证在市场内选择用人单位,查询需求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单位要求在人才市场内招聘或委托人才市场招聘人才的,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介绍信办理有关手续。事业单位在人才市场招聘人才的,须持县编委办公室签发的增人计划卡。

第十条 人才市场提供信息资料服务的内容和方式:1、用人单位凭人才市场登记证明提取人才资源信息并在七日内将索取信息的使用情况反馈给人才市场,逾期不作答复,作放弃处理。2、个人凭登记证在人才市场索取方信息。人才市场负责联系双方洽谈时间、地点,也可凭人才市场介绍信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被推荐者应在七日内将洽谈结果回复人才市场,否则以推荐成功计,不再重复推荐。

第十一条 进入人才市场的供需双方,一经洽谈成功按以下办法办理手续:1、在职人员需办理人事关系转移的,根据用人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按干部、职工调配权限,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手续;2、通过人才市场招聘接收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办理有关手续;3、企事业单位从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人员,属企业接收的由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属事业单位接收的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聘用审批手续;4、应聘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人员,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流动手续;5、用人单位聘用的辞职、停薪留职人员、业余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人才市场予以鉴证。6、事业单位在人才市场聘用临时工,须有县编委办公室下达的计划,与受聘人员签合同后,人才市场予以鉴证。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的服务形式:1、日常接待、登记、咨询,沟通信息、牵线搭桥;2、为用人单位举办专场招聘人才活动;8、不定期举办人才、技术供需信息发布会。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鲁价费发(1998)21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沂水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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