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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沂水县中基性岩分布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文号: 沂政字〔2008〕65号 成文日期: 2008-12-26
发布日期: 2008-12-27 效力状态: 失效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呈报沂水县中基性岩分布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沂政字〔2008〕65号


市国土资源局:

《沂水县中基性岩分布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上报,请予批复。


附件:沂水县中基性岩分布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沂水县中基性岩分布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提高耕地质量,切实做好中基性岩分布区土地整理工作,防止中基性岩分布区私采乱挖矿石、破坏耕地现象的发生,促进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中基性岩分布区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基性岩分布区土地整理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分步实施、尊重民意、惠民利民”的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基性岩分布区土地整理(以下简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中基性岩分布区的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以及对地表浅层中基性岩类中的铁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第五条 整理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及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下列分工,各负其责。

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负责整理项目的总体规划,立项初审,组织土地整理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整理项目的验收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整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地上附着物的价格认定;

乡镇政府负责整理项目的立项申请,召集整理项目区内的村民进行听证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的实施负全责;

县公安局、监察局、法院、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保局、建设局、发改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第二章 土地整理项目立项


第六条 整理项目的立项,由整理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立项申请,县国土局负责初审,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立项备案。

第七条 整理项目的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在风景区保护范围之外,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乡镇政府及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整理积极性,支持整理工作;

(三)整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整理项目申报立项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村委会与整理区土地使用者签订的整理协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的整理协议,县国土局与乡镇政府签订的整理协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听证材料;

(五)项目区土地权属资料;

(六)项目区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七)项目区影像资料。

第九条 县国土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项目规模及要求,组织进行规划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

规划设计、编制项目预算应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项目区的地形地貌,将项目整理区适当划分区片,按顺序逐片整理。

(二)整理权中标(竞得)人在综合利用中基性岩类中的铁资源时,应先剥离50cm厚的耕作层,并有效保存。

(三)按区片进行整理和对中基性岩类中的铁资源综合利用时,做到边综合利用资源边进行土方回填整理。采挖较深的地方,在回填时要压实,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时,再赋以剥离的耕作层,耕作层自然沉实后的厚度不低于50cm。

(四)综合利用中基性岩类中铁资源的深度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五)整理区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后的地形地貌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六)田面平整,排水畅通。在山地丘陵区的必须建设水平梯田,田坎沿等高线布设,田面外高里低,田面长度不小于50m。田面宽度:坡度在15°以上的净田面宽不低于10m;坡度在15°以下的净田面宽不低于15m。

(七)田坎坚固,堰埂顶部高20cm,宽30cm,梯田内侧设排水沟,土坎必须实施植被保护。

(八)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通畅,保证农业机械能下田作业。

(九)在综合利用中基性岩类中的铁资源时,原则上实行原地干选、易地精(水)选,干选矿石集中到有合法选矿手续的选矿厂精(水)选。

(十)废料排放应选在低洼处,以不占耕地、易恢复耕种为前提。


第三章 土地整理权出让


第十条 县国土局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县人民政府网站、县国土局网站等发布土地整理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组织公开进行出让。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标底(底价),由县国土局根据整理项目区中基性岩等资源综合利用价值、土地整理成本和资源税等综合因素研究后确定。

第十二条 整理权投标(竞买)人应向县国土局缴纳不低于起始价30%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该保证金每亩低于1.5万元的按每亩不低于1.5万元交纳;中标(竞得)后,该投标(竞买)保证金中按每亩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直接转为整理履约保证金(每亩不低于1万元)和剥离耕作层保证金(每亩0.5万元)。

第十三条 沂水县境外的中标(竞买)人在中标(竞得)成交后30日内,必须在沂水县境内注册成立与整理区中基性岩等中铁资源综合利用相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综合利用资源时,按矿山企业进行管理,并依法向当地有关部门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县国土局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整理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由中标(竞得)人支付成交价款。

第十五条 未经县国土局批准,整理权中标(竞得)人不得转让(赠与)、分包整理项目。

第十六条 整理资源收益县、乡、村按3:3:4的比例分配。乡镇政府整理权收益分成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监督、管理发生的费用等;村委会的整理权收益分成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以及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和超出标准部分的赔产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县国土局在整理工作组织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从县收益分成中列支。

第十七条 整理项目区内因施工或堆放剥离整理区耕作层所需的存放场地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者不能种植作物或不能收获的赔产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整理权中标(竞得)人按下列标准拨付到整理项目所在地村。

1、整理期内,中标(竞得)人因施工或堆放剥离整理区耕作层所需的存放场地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者不能种植作物或不能收获的,按每亩每年1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面积由乡镇政府会同村及土地使用者据实核定。

2、整理区及堆放剥离整理区耕作层所需存放场地内的地上附着物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文件的规定标准;由县价格认证中心会同乡镇政府、村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确定。

第十八条 赔产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整理项目所在地村包干使用,超出部分从村委会整理权收益分成中列支。

乡镇、村应切实做好土地使用者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的工作,以确保整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 土地整理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整理权中标(竞得)人,应在县人民政府下达同意其在土地整理过程中综合利用中基性岩类中铁资源的通知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整理权中标(竞得)人确需新建选矿厂的,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国土局聘请有土地整理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整理权中标(竞得)人在综合利用整理区内的铁资源时,应先行将整理区内的耕作层进行剥离;对剥离后的耕作层要有效保存,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塌方及泥石流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村应就近协调解决中标(竞得)人剥离整理区耕作层所需的存放场地。

第二十四条 整理权中标(竞得)人应严格按照整理协议约定的综合利用中基性岩类中铁资源的深度、范围和利用方法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整理权中标(竞得)人应按照整理项目区的规划设计进行土地整理。


第五章 土地整理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整理项目按规划设计施工竣工后,由乡镇政府进行自检,并向县国土局提出初验申请,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确认。

第二十七条 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自查报告;

(三)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等;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等有关资料;

(六)项目实施方案;

(七)施工管理资料;

(八)竣工后有关影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应实地勘测项目用地范围及权属界线,并量算面积,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变更。需调整权属的,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依法及时进行权属调整和变更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整理工程经县国土局验收合格后,返还中标(竞得)人80%的整理履约保证金,剩余20%的整理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金,用于工程保修期内工程的维护和重修。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如在一年的工程保修期内,没有发生维护和重修等费用,剩余20%的整理履约保证金返还中标(竞得)人。

第三十条 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储备库,并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统计。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应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存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的,由县安监局依据《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赠与)、分包整理项目的,其转让(赠与)、分包行为无效,除没收投标(竞买)保证金外,并处中标(竞买)成交价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整理区耕作层进行剥离或虽已剥离但未能达到设计深度以及虽按设计要求剥离但未能有效保存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制止整理权中标(竞得)人继续施工,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 上报县国土局,县国土局应没收其耕作层剥离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超过协议中规定的中基性岩类中的铁资源综合利用深度和范围进行开采的,乡镇政府应立即制止整理权中标(竞得)人继续施工,并报县国土局;县国土局依法按非法采矿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未按期完成整理或虽已经完成整理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没收整理履约保证金和耕作层剥离保证金,另行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整理。

第三十七条 对工作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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