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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沂政发〔2014〕67号 成文日期: 2014-11-21
发布日期: 2014-11-21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沂政发〔2014〕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1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和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合议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和对行政复议案件合议的准备和召集的各项事务。


第二章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规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及行政复议委员会重要工作制度;

(二)审议和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相关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每次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事项,由参会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制作《会议纪要》,分别报县政府领导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人员。


第三章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规则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或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认为需要由集体会审会议审议的。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的参加人数为9-15人的单数。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参加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的人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从县政府选聘的县政府行政复议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召开的3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达行政复议员。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案件合议组提出,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合议意见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十六条 参加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的行政复议员应当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递交《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声明书》,声明不具有《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守则》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请求,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参会行政复议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案件合议组补充提供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的,可以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安排并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十八条 参会行政复议员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召开前,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参会行政复议员认为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或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一并提出。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召开前,将参会行政复议员提交的书面意见汇总报送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参会行政复议员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复议员守则,按要求出席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主要承办人汇报案情及合议组意见;

(二)主持人提出审议要点和事项;

(三)参会行政复议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行政复议员对审议案件进行表决;

(五)参会行政复议员在案件会审会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案件初审主要承办人在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合议组合议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主要对主持人提出的审议要点和事项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一次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可以审议一件或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在表决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并以过半数的表决形成审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笔录》,载明参会行政复议员对审议案件的意见等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结束后及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报告》应当报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主持人审核,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复议案件合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行合议制度,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合议组集体审查,共同评议后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步审查意见。需经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会议审议的案件,应在案件合议后按程序提报集体会审会议审议。

需向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的案件,应在案件合议前向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合议组由县政府选聘的行政复议员组成,人数为3-5人单数。其中,因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受理的案件,至少有1名合议组成员为被申请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合议组的同时要指定一名案件主要承办人。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合议工作由案件主要承办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承办人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合议的3日前,将合议时间和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情况介绍等材料送达合议组行政复议员。

案件主要承办人在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后要及时审查案件,在明确案情的基础上,确定案件合议的重点。

第三十二条 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合议的行政复议员应当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递交《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声明书》,声明不具有《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守则》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请求,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合议时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和适当性等问题进行认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合议后应当形成案件审理的合议意见。合议出现意见分歧时,多数人意见一致的,应按照多数人意见形成合议意见,少数人意见应如实记入合议笔录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主要承办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合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案件主要承办人陈述案件调查和办理的基本情况,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和适当性等问题如实进行全面说明;

(二)合议人员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合议并提出意见;

(三)合议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合议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议原则形成合议意见。

第三十六条 合议意见形成后,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起草行政复议决定在内的法律文书并按程序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汇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并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4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1日,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备注: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沂政办发〔2022〕34号)要求,该文件有效期延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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