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3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5﹞5号)、《临沂市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经办规程(试行)》及《临沂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因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我中心即日起解除与1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关系。(见附件)
特此公告。
监督电话:0539-2232068。
附件: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沂水县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