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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认定工伤决定书 鲁371323认定工伤(202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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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受理了宋学刚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3月11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鲁371323认定工伤(2025)40号),因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决定如下:

2024年1月13日11:20左右,宋学刚在车间操作磁吸台钻打孔时,左手手套被钻头卷入,导致左手受伤。后宋学刚自行前往沂水县沂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诊断为:左尺骨茎突骨折。宋学刚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临沂市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十楼1016室

联系电话:0539-2253060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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