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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主城区及有关地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有序燃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及燃放时间、禁放时间

县城长江路(东二环路)以西,玉山路(南二环路)以北,泰山路(北一环路)以南,黄路(西二环路)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包含分界道路),各乡镇驻地(范围由各乡镇自行确定)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放区域内,每年除农历小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及要求:

1.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门口周边;

2.庐山工业园区;

3.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文物保护单位;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6.公园、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7.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以上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有序燃放区域及要求

除限制及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他区域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

1.在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或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或禁放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奖励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根据《临沂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沂水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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