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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晚小品暖气片上装水龙头取热水喝?各地供热管理办法(条例)都说“不行”!

索  引  号: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2-0000167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2-1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春晚小品暖气片上装水龙头取热水喝?各地供热管理办法(条例)都说“不行”!

虎年春晚沈腾和马丽的小品《还不还》是很精彩的节目之一,沈腾饰演的“老赖”为了不还老同学的钱,装病、装穷,让人笑得肚子疼!他让“傻伦儿”和“缺心远儿”喝暖气热水的“包袱”虽然非常搞笑,但我们要说的是,这件事当晚就引起供热群体热议和反对!

说明: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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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乎的暖气水能喝还补铁?!小品“包袱”只为博您一笑,千万不能当真!我们提醒广大热用户:暖气上装水龙头违规!暖气水一定不能放更不能喝!千万千万不要效仿!

暖气片安装水龙头放水

影响邻居采暖、违法违规!

用户采暖系统是闭式系统,暖气片中的循环水是给用户输送热量并循环使用的,用户私自放水不仅破坏供热系统的水力平衡,影响其他用户采暖,而且容易使空气进入系统形成气堵或增加金属管道的氧化。如果暖气管道失水过多,热电公司就只能不断往暖气管道中补充冷水,而冷水加热需要一定时间也需要耗能,这样既严重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又影响居民家中供暖效果,严重时甚至造成停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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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水能喝?能补铁?当然不能!!

在现实生活供热实际运行中,暖气水都要经过防腐防结垢防失水等化学和软化处理,添加“节水王”等化学药剂和查漏水等颜色试剂;根本就不是普通的生活用水,为了防止锅炉和供暖系统结垢和有人恶意放水;供暖公司会在暖气水里面添加“阻垢剂、节水王、查漏颜色试剂”等,外加许多供暖系统供暖管道锈蚀破旧严重,管道中的暖气水污染严重,是绝不能饮用的。

暖气里的水能私自放吗?不能!

采暖循环水长期反复加热,管子上的一些有害物质就会析出到水里,加上除垢、防腐等化学制剂的投放,用它洗衣、洗手、洗车会损害衣物、皮肤、车辆漆膜,更不能饮用。

温馨提醒

私放暖气里的供热循环水,属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此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禁止在暖气系统上安装水龙头、私自放热水全国各地都有哪些规定?我们一起看看。

北京市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热用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热网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或者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热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二十七条明确,因下列情况之一,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

第四十四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热用户所属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者失修,影响供热质量或者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按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予以赔偿。

(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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