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华源热力有限公司服务标准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4-000009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华源热力有限公司服务标准 |
第一条 订立供用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内容,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岗位标志,岗位标志明显,仪表大方,举止文明,室内外卫生整洁。
第三条 供热期间,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服务。用户来访或 来电,应主动热情接待,并做好记录,耐心听取用户意见,说话语气 温和,使用文明用语,做到礼貌待人,不冷落用户。
第四条 及时解释或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办事认真,不扯皮,不敷衍,不推诿,提高办事效率。对一时解释不清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准确记录。及时解决上级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并限期答复。
第五条 按规定准确、熟练办理业务,证件、票据、凭证当面交待清楚,无差错,不得刁难、要挟用户。
第六条 检查、走访或测温、收费时敲门轻重适度,语气温和,主动出示证件和说明来意,对用户应致谢。工作完毕请用户签字,礼貌道别。发现用户有违章行为,要按程序照章处理,不得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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