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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沂水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沂水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农委办发〔2024〕10号
各乡镇(街道):
现将《沂水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沂水县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沂水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2024年4月20日
沂水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切实推进项目规范建设,促进全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根据临农委办发《关于印发<临沂市农业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定义及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项目,是指符合相关产业、环保、自然资源政策要求,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对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重大推动、示范作用的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一产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一二三产融合项目、产业园区项目等。
一产项目:主要包括粮油果菜茶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养殖等项目。
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是以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品为原料所进行的工业生产项目。
一二三产融合项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开发农产品加工、生态休闲、农耕文明、旅游观光、文化创意、教育体验、健康养生等多种功能,使一二三产业充分融合,充分体现生产保供、生态涵养、生活休闲等“三生一体”功能的建设项目。
产业园区项目: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拥有集现代农业、食品加工、装备研发、智慧餐饮、冷链仓储、快递物流、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等于一体的产业链条,能够提供产品研发、检验检测、体验展示、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等服务的产业集聚区。
二、准入条件
(一)项目符合临沂市“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布局;
(二)项目符合耕地保护、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三)项目必须与农业、农村、农民紧密结合,总投资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
(四)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形式给予准入。
三、项目流程
(一)主体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填报项目申报表,对投资规模、项目类型、联农带农、综合示范效益等内容进行绩效预评估,相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相关负责部门。
(二)乡镇(街道)提报。乡镇(街道)对所需上报的项目进行把关,重点是土地、手续是否符合农业产业项目发展规划等环节,并填写项目申报书,于每个月第四周前报县农业产业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县区初审。县委农办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于每月第4周会同发改、工信、自然资源、文旅、行政审批等部门对实施主体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估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项目推荐名单。申报及推荐材料经县委副书记签字后报市农业产业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待市级审定批复后实施。
(四)项目实施。切实搞好统筹协调和衔接配合,对入库项目实行帮办服务,农办负责牵头推进实施,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负责解决用地需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许可手续办理。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核准建设用地面积等要求开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土地性质、产业类别、投资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调整的,必须重新提请进行评估评审。如项目主体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的,取消供地及其他扶持。
四、项目管理
(一)县级层面。县农业产业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开展项目抽检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二)乡镇(街道)层面。各乡镇(街道)负责部门统筹辖区内项目的前期储备、规划、协调等工作,负责日常管理监督,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
(三)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要确保按照实施方案建设推
进项目,每季度末向各乡镇(街道)负责部门报送建设进度,配合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完成年度计划。对于项目建设中出现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分管部门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县区统筹、乡镇(街道)落实、实施主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全力抓好项目申报、实施推进、日常管理等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农村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4〕1号)精神,对项目严格把关,坚决防范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情形出现。
(二)健全帮扶体系。要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加强项目立项申报、施工建设、投产运营等全过程服务,积极主动查摆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难点、痛点和堵点,及时组织指导帮扶。
(三)强化要素保障。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等三部委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省自然资源厅等三部门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鲁自然资发〔2021〕7号)精神,按照“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切实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布局规划的统筹衔接,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提前谋划布局,鼓励盘活挖潜存量,合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六、其他
本办法适用于沂水县农业产业项目。本办法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