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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fzhggj2251566/2022-000019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2-10-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出台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重点逐渐向事中事后转移,信用管理已成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面。2018年4月,我厅印发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鲁建建管字〔2018〕6号),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我厅在广泛听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和企业家意见的基础上,近期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完善了信用信息认定内容、公开时限,增加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内容。

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起草完成《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27日到4月27日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向有关处室、各市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5月28日召开全省建筑业企业调研座谈会,会上进一步征求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等16家企业企业家的意见。文件共征集收到意见29条,吸收意见20条。

三、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主管部门责任。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二部分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构成,并明确了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以及黑名单如何认定。

第三部分为信用信息的归集与交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市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部分为信用信息公开与修复。基本信息长期公开。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管理期满后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信息公开期届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在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

第五部分为信用评价与应用。明确了评价工作主体、标准、因子、依据、应用。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并将建筑市场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实行差异化监管。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包括AAA、AA、A级;轻微失信类对应信用主体B级;一般失信类对应信用主体C级;严重失信类对应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

第六部分为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异议申诉、投诉举报、恶意举报等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部分为附则。明确了施行有效期,原《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及其补充说明同时失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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