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索  引  号: yishuixswgs2252050/2023-0000055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水务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5-2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1、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内,划定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1)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

(2)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2、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

(3)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4)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5)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活动。

3、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4、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