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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

索  引  号: yishuixwzdyzxxx/2022-000008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夏蔚镇第一中心小学 发布日期: 2022-09-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学校:

为推进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全面加强精准资助工作,推动资助对象认定精准、资助资金发放精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精准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重要性

学生资助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学生资助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加强精准资助工作作为有效落实学生资助政策、规范资金管理的重要任务,切实落实落细,持续加强管理,确保精准资助、应助尽助,不断提升资助育人成效。

二、精准确定资助对象,科学核定经费预算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规定,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工作。要把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各学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时不得设置比例、限制名额,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应助尽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报送的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结果据实确定资助资金分配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足额拨付下达助学金(生活补助)资金预算。

各市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部署要求,综合考虑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近年来资助政策实际落实情况等因素,科学统计区域内各县(市、区)具体资助比例,体现合理差异,防止“一刀切”。各市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重新统计后的本市(不含省财政直管县)、省财政直管县的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3项政策的资助比例于9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以各地报送的比例和实际资助情况(数据取自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为主要依据,核定省对下补助资金。对报送比例与实际资助情况差异较大的市县,要专门作出说明。资助比例原则上每两年统计一次。

三、完善认定实施细则,明确监督惩戒措施

各地各学校要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制(修)订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细化认定过程,规范“三级认定、两级公示”工作流程,丰富认定工作方式,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表现等评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优化完善认定指标体系。要明确学生虚假填报家庭经济情况的甄别和惩戒措施,防止因学生虚报瞒报造成认定不公平、不精准,确保认定精准有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各学校应于10月31日前将制(修)订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同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随机抽取申请学生及家庭成员信息,委托相关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

四、规范资金发放方式,及时发放资助资金

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规范资助资金发放工作,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项学生资助资金均要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要求,通过银行卡或者社会保障卡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会同各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做好在校学生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和金融账户激活工作。各地各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和执行管理,确保分别于5月31日前、11月30日前将春季、秋季学期助学金(生活补助)发放给学生。发放完成后,分别于6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将春季、秋季学期发放情况逐级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学生资助数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教助中心〔2020〕53号)要求,分别于7月31日前、1月31日前将春季、秋季学期资助情况及时准确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地要加强资助资金发放监管工作,杜绝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行为发生。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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