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四中学生心理问题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 yishuisiz/2022-000009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四中 | 发布日期: | 2024-01-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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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四中学生心理问题应急预案 |
为提高中学生的心理素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中学生的心理问题、心理障碍以及由此引起的突发事件,保障我校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以做好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干预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成立学校心理问题应急工作组
组长:李志刚
副组长:马德才、孙明德、周忠群、杨西广、张培吉
成员:李晓波、刘华本、张树东、王鹏、尹宝、戚传海、谭立军、高世峰、王国强、
刘军、田相彬、刘波、贾强昌、郑锴、唐宝云、李虎、葛金辉、闫方健、孙永圣、
张为锋、高振环、班主任
工作组的职责:统筹全校学生的心理问题应急工作和重大危机事件的决策等工作。工作组下设心理咨询室。
二、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
及时掌握学生情况,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是学生心理问题顸警与危机干预的前提和基础。
1.学校每年应对高中一年级新生进行普及性的心理健康测量,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归类、分析,初步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好保密工作。班主任应与心理辅导老师积极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2.对于有心理异常和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建立特别档案,重点管理,定期与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沟通和交换意见。
3.各班班主任应对学生心理异常和心理危机的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在这类学生毕业之前进行密切关注。
三、积极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
1.通过心理辅导课、个别辅导、班主任工作、学科渗透、学生社团、学生活动等各种渠道开展常规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具备心理健康常识。
2.通过讲座、宣传资料、网站等各种形式加大对心理健康重要性的宣传工作,在校内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
3.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家长以及学生宿舍管理员、保安等后勤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常识,了解心理危机干预的相关知识和程序。
4.加强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定时开放心理咨询室。设置心理信箱,公布心理咨询教师热线电话,畅通心理危机干预信息渠道。平时班主任应配合心理辅导教师特别注意做好新生、贫困生、学困生、学优生以及在学习或生活中遇到突然打击或遭受意外刺激的学生的相关工作。
四、实施学生心理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当学生出现心理异常情况或心理危机时,要迅速及时报告,才能有效地干预和处理。按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应建立学生心理异常和危机的报告制度。在校内发现有学生出现任何心理危机、心理异常或突发事件时,任何人都应立即报告班主任;班主任应立即报告教育处(或学校心理辅导室)以及医务室;
教育处(或学校心理辅导室)应立即报告校级主管领导。如情况危急,任何人都应立即上报校级主管领导。如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高危个人,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严重受挫、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明显等问题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如孤僻内向、与别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者;
6.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7.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如父母离异、家庭破裂、亲子关系恶化等;
8.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9.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五、建立学生心理问题应急处理机制
1.对自伤、自杀(或自杀倾向)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
(1)立即送往医院救治或进行监护。
(2)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注意保护当事人权益)。
(3)立即通知当事人的家长或监护人。
(4)在一定时间里由当事人亲近和信任的同学、朋友、亲属和老师陪伴,保证其身心安全,稳定和疏导其情绪。
(5)学校心理辅导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
(6)对当事人所在宿舍或班级的同学进行情绪处理和心理疏导,以帮助当事人获得支持性的环境。
(7)加强对当事人危机后的安全保护和心理平复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帮助其健康成长。
2.对其他心理异常问题的应急或干预
(1)如发现学生出现比较突出的心理问题,班主任应及时向教育处和心理辅导室报告。
(2)由校心理辅导员对当事人进行诊断咨询,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处理办法;各班班主任和班干部应积极配合心理辅导员的工作,帮助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
(3)对于超出心理辅导员能力和专业的学生,应及时转介到相关医疗机构。
(4)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并需要治疗时,班主任应立即通知当事人的家长或监护人,按照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条例处理;在治疗期间需要陪读的学生,其家长应陪读,并与学校签订责任书。
(5)因精神问题需要体学的学生,学校要与其家长或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
(6)因精神问题治愈而复学的学生,要出示当地专业医疗机构的治疗证明,并到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复诊,经学校签字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7)对康复期间的学生,学校应主动积极地提供心理咨询,防止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
(8)班主任应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定期保持沟通。
(9)对该学生所在班级或宿舍的同学进行朋辈咨询,以帮助当事人健康发展获得支持性的环境。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