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yishuierz/2022-000008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二中 | 发布日期: | 2022-0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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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经费收支事项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开展会计核算,保证食堂收支平衡,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一)单独设置银行账户,规范开展核算。学校应单独开设食堂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账户,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推行网上缴费,原则上伙食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日清月结。
(二)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学校食堂要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月末进行结转。
(三)建立健全食堂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财务人员要做好票据的购领、保管、缴验和发放的台账登记,做到票款一致。要检查发票内容是否完整,报销手续是否齐全,凡支出发票必须由经手人、食堂财务负责人和校长签字。对金额大、名目多的发票,需附上明细清单、合同等附件,且明细清单金额要与发票金额一致,明细清单要加盖供货单位印章。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学校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报告食堂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五条 加强学校食堂物资管理
(一)严格出入库制度。学校食堂要设专人负责库存物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要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采购人员应编制“食堂采购计划表”,购进的物资必须取得正规发票,要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当日耗用物质要办理出库手续,须由采购人、验收人和食堂采购负责人同时签字方可登记入账。
(二)加强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所有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须由政府部门统一招标,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体函〔2020〕17号)要求,实现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统一采购。一律不得以政府招标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统一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和白条入账。
第六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人员管理
完善学校食堂内部财务岗位设置。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食堂会计人员可由学校会计人员兼任。学校食堂内部财务机构要按规定分工,配备专(兼)会计人员、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明确食堂财务负责人,要钱账分管,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加强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财务岗位考核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 加强学校食堂收入管理
(一)明确学校食堂收入范围。学校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食堂的收入应进行明细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须单独反映。
(二)完善食堂定价机制。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制定,并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食堂就餐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三)规范确认食堂收入。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食堂结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和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规范学校食堂成本管理
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食堂房屋的维修费应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三)设备折旧及低值易耗品成本。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四)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须由经办人、食堂管理员、分管领导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签报,由食堂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加强食堂财务监督管理
(一)严格社会力量承包准入制度。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已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不再签订新的合同;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财务公示制度和信息反馈渠道。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等的监控和考评。设立膳食监督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和家长,可以对伙食质量、原料采购等问题进行举报,主动征求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较低的食堂限期整改。
(三)建立学校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各学校要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学校或膳食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员定期检查食堂财务核算和收支结余等,必要时可以委托主管部门内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四)教体局负责对全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对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虚列支出、挤占、挪用学生生活费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