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 | 关注劳动健康 关爱女性职工
索 引 号: | yishuixjbyfkzzx2251877/2022-000008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2-04-2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 | 关注劳动健康 关爱女性职工 |
2022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
生活中,
还有一些朋友,缺少对职业病的理解。我们将推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科普,打工赚钱的同时,
一定不要松懈!注重个人防护和身体健康!
今天的主题是:关爱女性职工
妇女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不仅关系到女工自身,也关系到子女的健康和发育。因为女性有其特殊的生理机能与生殖需求,接触某些职业有害因素不仅影响女性自身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其生殖功能,影响到胎儿、婴幼儿的生长发育。
1.一般情况下
女性职工禁止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如: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kg的作业;矿山井下作业。有关专家调查证明,妇女负重10~20kg时,子宫颈下降,负重30~40kg时出现明显的暂时性子宫下垂。
2.月经期间
女性职工禁止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3.在孕期间
女性职工禁止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哺乳期间
女性职工禁止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来源:山东疾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