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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索  引  号: yishuifybjy/2022-000008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妇幼保健院 发布日期: 2024-05-1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驻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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