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索 引 号: | yishuifybjy/2022-000008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妇幼保健院 | 发布日期: | 2024-05-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驻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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