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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机电工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申请指南

索  引  号: yishuijdgcxx/2022-0000112 主  题  词: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临沂机电工程学校 发布日期: 2024-04-1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机电工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申请指南

为全面建立和完善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落实学生资助各项政策,切实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苦。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是指在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三、认定机构与职责

(一)认定机构

设立三级认定机构,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教学系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学生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认定,认定工作每学期认定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

(二)职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教学系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教学系认定小组。由教学系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本教学系申报学生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四、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五、认定档次及认定条件

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1、一档,一般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金额是1500元/学年,750元/学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二档,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金额是2000元/学年,1000元/学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三档,特殊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金额是2500元/学年,1250元/学期。以下学生必须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六、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全日制在校学生;

2、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3、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七、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比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4、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八、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初,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个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学校认定和结果公示

(1)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确定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教学系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2)教学系认定小组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教学系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教学系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5)若师生向教学系认定小组提出异议,教学系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若师生在接到教学系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校级领导小组提请复议,校级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通知教学系认定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建档备案

(1)每年春季学期3月、4月,秋季学期9月、10月、11月份,应完成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认定结果的录入工作;春季学期5月、秋季学期12月份确认系统填报名单;春季学期6月、7月,秋季学期次年1月份锁定系统填报名单,名单不可增减,进行系统发放金额填报。

(2)对以上所有工作的纸质材料,要严格按照SDZZ30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存档备查。

九、监督考核

1、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2、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3、学生及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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