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背景依据)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3-000063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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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背景依据) |
(一)本轮地上附着物和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开展背景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等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二)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
5.《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沂政办发〔2018〕79号)
(三)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原则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补偿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同地同价原则。在全县范围内,被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于不同而有差异。
3.协调平衡原则。同一区域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该区域物价水平相衔接,新制定的标准与原标准相衔接,相邻区域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相衔接,做到相互协调平衡。
(四)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组织情况及调整过程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中所确定的标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及前期土地征收工作发现的问题,在2018年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服务沂水征地拆迁的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等多部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意见,又在征求县直各部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