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司法局关于《沂水县“十四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4-000005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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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司法局关于《沂水县“十四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我局收到《沂水县“十四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后,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沂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规划》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内容等方面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审查,征求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总体意见
(一)关于决策权限
《规划》已列入2024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县发展改革局编制,报县政府审议,决策主体和权限适格。
(二)关于决策程序
《规划》符合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加快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沂市“十四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沂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有关要求,履行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调研座谈、部门合法性初审等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关于决策草案内容
《规划》主要规定了发展现状、总体要求、重点发展领域、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内容,符合沂水实际,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发现《规划》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二、具体修改意见
1、第三部分第三条第六段中“2025年,林木蓄积量稳定在300万立方米以上。”与《沂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要求的“2025年,林木蓄积量控制在400万立方米以上”不一致,建议进行核对并修改。
2、第四部分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段中“到2025年,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与《沂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要求的“到2025年,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不一致,建议进行核对并修改。
3、第四部分第五条第四项第一段中“到2025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与《临沂市“十四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农作物秸秆利用率的2025年目标为完成省下达任务”的要求不一致,建议进行核对并修改。
上述修改意见,县发展改革局均已采纳,并对《规划》进行了修改。
经审查,《规划》的制定主体适格,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建议《沂水县“十四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沂水县司法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