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合法性审查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3-000095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6-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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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合法性审查 |
县政府:
我局收到《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
(五)《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
(六)《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沂政办发〔2018〕79号)。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和权限: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县政府审定,制定主体适格,符合县政府决策权限。
(二)决策程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组织专门人员起草并经党组会议研究后,形成《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后,于4月28日至5月31日在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后经该局法制人员合法性初审,并于6月2日召开听证会后形成送审稿。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决策内容:《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围绕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标准、住宅楼征收楼层调整系数、房屋征收补偿房屋成新年限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符合我县实际,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审查意见
经审核,《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主体适格,决策主体和权限正当,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沂水县司法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