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2-000008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
县政府:
我局收到《沂水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后,会同法律顾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根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报县政府审批,决策主体和权限适格。
(二)决策程序: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了《规划》(征求意见稿),于8月20日至9月20日在中国沂水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县政府各单位征求了意见,以上征求意见均进行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同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了专家评审。决策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决策内容:《规划》对沂水县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进行了全面论述,确定了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划分了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符合沂水实际。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规划》决策主体适格,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沂水县司法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