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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金属矿产行业转型升级五年行动方案》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索  引  号: yishuixsfj2251608/2022-0000021 主  题  词: 司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7-1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金属矿产行业转型升级五年行动方案》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我局收到《沂水县金属矿产行业转型升级五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五年行动方案》)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依据

1、《关于推进工业振兴“十个一批”的实施意见》(临办发﹝2022﹞6号);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3、《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和权限:《规划》由县工信局起草,县政府审定,制定主体适格,属县人民政府决策权限。

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及第三条第(四)项“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规定,《规划》应由沂水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决策。

(二)决策程序:

县工信局在《沂水县金属矿产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沂政办发〔2020〕26号)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研究起草了《五年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于5月30日至6月29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向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五年行动方案》。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决策内容:《五年行动方案》主要提出我县金属矿产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围绕着力推动重点矿山高效开发,加快精选企业集聚转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低效动能升级出清,加强行业监管整治力度等方面做出了规划,符合我县实际,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发现《五年行动方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三、审查意见

《沂水县金属矿产行业转型升级五年行动方案》决策主体和权限正当,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沂水县司法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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