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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索  引  号: yishuixsfj2251608/2022-000002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4-1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我局收到《沂水县“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依据

1、《山东省“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

2、《山东省“十四五”药品安全规划》;

3、《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4、《沂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5、《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6、《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和权限:《规划》由市场监管局起草,县政府审定,制定主体适格,属县人民政府决策权限

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及第三条第(三)项“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规划》应由沂水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决策。

(二)决策程序:县市场监管局经调研起草《沂水县“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征求意见稿)后,于37日至46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向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修改完善后经局班子会议形成了《规划》。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决策内容:《规划》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管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围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守牢安全底线,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强化监管执法完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规划实施保障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符合我县实际,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发现《规划》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三、审查意见

《沂水县“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决策主体和权限正当,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沂水县司法局

2022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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