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2023年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来源:新华社)
上一条:关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摘要) 下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闭】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